續談知識產權

有人以為尊重知識產權才能鼓勵創意工業的發展,就連政府的宣傳也是這調子。至於什麼是創意工業呢?說來說去不又是影視娛樂事業。大家都清楚,今天街上少了人賣老翻,不是因為大家比以前更尊重知識產權,也非因加強了執法檢控的成果,乃因互聯網的普及,各人只需安坐家中BT便可,連買老翻的錢也省掉。互聯網無遠弗屆的威力,MP3和BT的出現,在過去十年,衝擊著傳統的消費娛樂模式,唱片和電影業界受災尤深,所以其業者常常高喊要保護知識產權,海牛甚覺他們可悲也可笑。說穿了,他們想得到保護的並非知識產權,而是業界的傳統利益!他們只因適應不了時代的更替,無法在瞬息萬變的互聯網時代及時轉型,以至從既得利益者淪落成險被淘汰的一群罷了!高舉知識產權,也只是他們垂死的掙扎!其實正是他們在經營上欠缺創意思維,沒有拓展新的生存空間,才會有如此下場。君不見連報業也要搞網上版、免費版嗎?近年,不少軟件公司也開始把旗下的軟件分拆成家用免費版和企業/專業收費版,藉前者為後者開拓市場和增加市場佔有率,或以前者附加廣告來獲得利潤。Google的成功便是最好的例證。(待續)

4 thoughts on “續談知識產權

  1. 互聯網的確影響深遠,家下我都唔覺得香港仲可以捧出D咩天皇巨星,如張國榮、梅艷芳咁深入Fans心中,定抑或只是我老了,聽不慣家下的歌手唱緊乜。

    好彩足球冇得BT啫,否則仲有咩球星可言。

  2. 石兄所言令我不解,BT與歌星、球星的才能似沒有甚麼必然關係。歌手唱後好,球星腳法勁,何愁沒有生計?

  3. 我只是在想,就算以前的天皇巨星,放在今天出道,能否仍能像以往咁紅,以前賣碟的數量和利潤,和現在差天共地,製作人好似越來越不敢去投資打造星級偶像。

    況且在香港,歌手唱得好,不一定保證有好的生計。而更加諷刺的是,偶像的「成功」,通常是靠樣,君不見黎明、郭富城唱得麻麻,在過去靠包裝宣傳,拍幾首廣告主打歌,例如和記電話系列,一樣可以賣個滿堂紅。而夏詔聲之輩就算唱得幾賣力,都冇人會去捧他。

    至於BT和球星,我只是打個比方,當然球星腳法勁,一定有球會賞識。而他們踢出來的「成績」,先天性不會像歌手的歌曲可以被Copy重覆,所謂Copy重覆,是指在每場賽事中,球員也可有不同的演出,觀眾頂多是事後靠互聯網來重溫,而不可以在每場賽事中預知他們會怎樣去射門,比數會是多少等等,因此吸引力沒被互聯網的普及來削弱。

  4. 球星也不必要踢得很好才發達,除知識產權外,還有樣東西叫做肖像權。有人說碧咸的波很屎,來來去去都一味靠那招七旋斬,但他卻是全球最有錢的球員,賣的是樣子,皇馬早幾年有碧咸在,賽績差,但業績好,你可說什麼?今時今日這資訊年代,實力可能已不是如以往般衡量,誰的市場策略成功可能比任何東西都重要,說穿了都是虛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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